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1737号
吴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汪兵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被告吴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兵松订金人民币4700元及利息(以4700元为基数,承 担自2021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5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