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3304号
帅砚成、吴成玲:
我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25331.74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659.83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剩余利息以代偿款25331.74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