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670号
陆秋良:
本院受理原告李其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按照你的户籍地址未能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5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李其田与被告陆秋良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其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