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525号
王绍堂:
本院受理原告花腊英、汪星、汪玲、汪亚飞与你劳务合同纠纷案,因你无法联系,未能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5民初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花腊英、汪星、汪玲、汪亚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腊英、汪星、汪玲、汪亚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