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3254号
鲍志可:
我院受理原告魏贤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贤贵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7421.92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25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1307.97元,自2021年4月2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本利暂合计为58729.89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