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4011号
程涛:
我院受理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顺陶瓷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为县无城美顺陶瓷店起诉: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货款)70000元,并给付自起诉之日至清偿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付利息;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