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2825号
陈宏俊:
本院审理原告张朋兵与被告陈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朋兵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拖欠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现计算为2000元)为5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