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2569号
孙永亮、汪小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诉被告孙永亮、汪小芬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孙永亮、汪小芬偿还贷款本金100035.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孙永亮、汪小芬承担律师费5000元3. 判令确认原告抵押权合法有效,原告对于被告孙永亮、汪小芬提供的抵押物(无城镇水榭花都11幢604室)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3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