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4687号
张保玲:
本院受理原告无为中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保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被告张保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无为中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413元;2、驳回原告无为中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5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