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3971号
包先昌、孙士海:
本院受理原告沈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5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士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沈平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被告包先昌对被告孙士海之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开城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庭:无为市人民法院开城法庭 承办人:邾立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