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1710号
邾志宏:
我院受理原告张杰与被告邾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邾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杰货款586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8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5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