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3252号
付吉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翠萍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5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翠萍挖机租赁费467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租赁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翠萍对被告王光平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吴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付吉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