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3304号
帅砚成、吴成玲: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5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帅砚成、吴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5331.7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以25331.7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帅砚成、吴成玲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