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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袭警案

发布日期:2021-11-01作者:审管办(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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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袭警案件,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5日21时许,无为市公安局石涧派出所接警处置一起酒后打人事件,民警王某带领辅警秦某某赶赴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来某某不听民警劝阻,持续殴打其父,民警王某控制未果后请求支援。随后,民警陶某某带领三名辅警赶至现场增援,陶某某在依法口头传唤来某某时,被来某某双手抱肩摔倒在地,致膝盖、胳膊多处受伤。民警王某、辅警秦某某等人随即上前欲控制来某某,遭来某某激烈反抗,致王某颈部被殴打数拳,佩戴的执法记录仪亦被打落在地。后被告人来某某在现场被控制归案。经鉴定,民警陶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来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归案后,被告人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来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可达七年。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执法权威不容侵犯,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人民法院秉承依法严惩的态度,严厉打击侵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执法,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共同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