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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了!

发布日期:2021-11-03作者:审管办(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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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及的当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事件越来越多的发生,令人十分痛恨却又防不胜防。可喜的是,重拳惩治该类犯罪的司法利剑正在各地高悬昭显。

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家住福建省的被告人孟某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孟某财以每个人民币24元至47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通过QQ向王某(无为人,另已判决)购买绑定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且开通支付功能的实名微信号6674个,并出售,获利三万余元。2021年7月,被告人孟某财经电话传唤后主动至福建省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其亲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三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孟某财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无为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正可谓:游手好闲梦发财,触刑获罪跟头栽。公民信息岂容售,利令智昏究可哀。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方面,每个公民都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生活中时刻注意加强对自身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正告一切幻想靠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信息“发财”的人,要及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否则定将逃脱不了司法的重拳惩治,铁窗恨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