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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5执3167号钟花金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17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执3167号

钟花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国春与被执行人钟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钟花金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清风园3幢4单元102室不动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评估南京市鼓楼区清风园3幢4单元102室,评估价格合计为527.14万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5执3167号执行裁定书及南京市鼓楼区清风园3幢4单元102室房地产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