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25民初3176号
叶荣兴:
我院受理原告杨世洲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叶荣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世洲货款348500元,并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叶荣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世洲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驳回杨世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计3564元,由叶荣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25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