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225民初5305号
尹梅生、李云祥: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开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梅生、李云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一、被告尹梅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开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243.27元,并以20243.27元为基数,承担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尹梅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开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被告李云祥对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25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