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实习期间致他人损害,责任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2-11-24作者:文子英来源:金融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src=http___p7.itc.cn_q_70_images03_20211018_1a8e0b0032b34539bea3aafc210c6c98.jpeg&refer=http___p7.itc.webp.jpg


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妥善调处了一起年逾70岁老人被实习大学生绊倒受伤的特殊的侵权案件。

何某是一名大三学生。2022年6月,何某由所在大学推荐至无为某银行实习。7月2日7时许,实习生何某提前来到单位,遇到数名等候办理业务的客户挤在门口,便匆匆忙忙打开营业场所的大门。当何某进入大厅转身时,不慎将刚进入营业场所内——古稀之年的杨某绊倒,致杨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杨某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多次与何某以及何某的实习单位协商未果,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久,治愈后的杨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何某系在校生,由学校推荐到单位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何某虽是实习生,但作为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该银行承担侵权责任。从监控视频显示,何某对杨某的摔倒受伤具有重大过失,故该行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何某行使追偿权。

为妥善定纷止争,承办法官分别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何某赔偿杨某6000元、实习单位赔偿杨某9000元,案涉纠纷一次性彻底解决。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