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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④ | 小区门面房要不要交纳物业费?

发布日期:2022-12-10作者:文子英来源:金融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民法“典”亮生活之物业篇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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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面房要不要交纳物业费?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简介

2018年12月份,朱某购买了无为市某小区的临街门面;某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至今,朱某一直以门面房跟小区物业服务不相干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前不久,物业公司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依约交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的临街门面和小区的住宅房等同为一个小区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物业小区,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在本案,临街门面与所在楼栋的其他住宅共用楼房本体及供水、供电、排污等公共设施,以及临街门面与小区其他非临街住宅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形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房屋主体设施和配给设施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具有整体性;而物业公司对整个物业区域内的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当然包含临街门面房的的业主,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因此,朱某以临街门面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规定。

首先,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 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除另有约定的外,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

最后,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