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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③ | 业主家中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

发布日期:2022-12-09作者:文子英来源:金融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民法“典”亮生活物业篇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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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家中被盗为由,可否拒交纳物业费?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业主此项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案件简介

姚某系无为某小区业主,一直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年底,姚某因故举家外出过春节,当其回到家中后,发现遭到入室盗窃。于是,姚某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立即协助姚某报警。因被盗物品一直未能追回,姚某便拒交物业费。前不久,物业公司将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依约交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依约维护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在业主的室内财产遭受侵害时提供必要协助。本案中,物业公司配备了安保人员和小区监控等前提下,业主室内财产的保管责任不在物业公司,不能据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本应由实际侵害人承担的责任。但盗窃案件系刑事案件范畴,应当在案件侦破后,据实认定责任以及损失赔偿等问题,在案件未侦破和实际损失未明确的情况下,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