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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② | 业主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可否拒交物业费?

发布日期:2022-12-03作者:文子英来源:金融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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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生活物业篇②

业主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可否拒绝交纳物业费?案经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

案件简介

2020年4月份,方某入住了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由于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业委会以及业主均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为了给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所属社居委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和物业主管部门见证。方某以未签订物业协议为由一直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依约交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五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本案中,因案涉小区是安置小区,建设单位未能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情况下,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方某应当依约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链接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