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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有毒农药 菜农自食苦果——无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毒蔬菜”案

发布日期:2022-12-17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无为一农户竟然在种植的蔬菜中施用有毒农药,并将其出售非法牟利,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2022年12月16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做出判决,以被告人汪某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汪某志为追求高效杀虫效果,在种植食用农产品长白菜过程中,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后将收获的长白菜销售给汪某军等人,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00余元。2022 年6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汪某志销售给汪某军的长白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长白菜中“毒死蜱”实测值为1.05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无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志作为长期从事蔬菜生产的人员,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致使农药含量严重超标,并将所种植的不合格蔬菜全部销售,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被告人汪某志在蔬菜种植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毒死蜱”,并将收成的蔬菜卖给他人,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在此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千万不能被利欲蒙蔽眼睛,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增强法治观念和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