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典”亮生活⑦ | 小区公用设施坠落砸坏业主车,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22-12-30作者:文子英来源:金融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民法“典”亮生活物业篇⑦

基本案情

某日,姚某打算驾车上班,却发现墙体脱落物粘附在自己的爱车上。原来,姚某为停车方便,将车停在了地下车库进口处的消防通道上数日,该消防通道右边就是一幢住宅楼。不料,当夜风雨交加,吹落墙体砸坏车。姚某为修车花去八千多元。姚某就该费用,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妥善维修、养护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业主车辆是不允许停放在消防通道内的,物业公司在几天的例行巡查中,原告能够发现并予以及时劝离;同时,该地下车库入口处属于业主车辆进入的重要区域,物业公司应当进行重点巡查、检修等管理和服务,当该区域右侧墙体等公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首要责任在物业公司。因此,本案墙体的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车辆损坏,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案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入口的消防通道上,该区域属于禁停区,姚某理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理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姚某56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