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生活之买卖篇②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邢某在网上认识了郭某,并通过微信于郭某洽谈购买杨树苗适宜,此次所购树苗成活率85%;随后,邢某又购买了杨树苗29947棵,约定与2021年3月份购买的杨树苗质量相同,在运送树苗到无为后,邢某听郭某说该批树苗是江苏某农业发展公司的,邢某收货后将树苗款均依约支付给郭某。但是,第二次购买的杨树苗只成活了347棵,给郭某造成了巨大损失。郭某遂将江苏某农业发展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无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查认为,买卖合同系诺成性合同,合同当事方就买卖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案涉交易一直是邢某与郭某在洽谈,树苗款也是微信转账给郭某,在案证据和事实均与江苏某农业发展公司无关,邢某错列了本案的被告。换句话说,邢某与江苏某农业发展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立案法官遂释法明理,告知邢某可将江苏某农业发展公司变更为适格的被告,但邢某坚持起诉,该院遂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