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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⑧ | 小区地面上的停车位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23-01-03作者:文子英来源:金融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民法“典”亮生活物业篇⑧

姚某系某小区业主,因在小区道路上停车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那么,小区地面上的停车位到底归谁?

法官说法


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它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它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它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协议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物业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停车位进行管理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不因管理行为当然获得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即使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收取停车费,该停车费也要在扣除一部分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后,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另外,地下人防车位的问题,因民法典并未明确停车位的归属权,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可见,无论是何种情形的停车位,均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的业主需求,物业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