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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⑭ | 网购减肥药 吃后变“毒药”

发布日期:2023-02-03作者:文子英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民法“典”亮生活买卖篇⑤

基本案情

年纪轻轻的男子卫某一直被身体肥胖问题所困扰。2022年11月份,卫某通过朋友介绍,在微信上认识了售卖减肥药的女子曲某,卫某便与曲某洽谈购买减肥药事宜,最终以1790元购买了一款“减肥药小金”;随后,曲某通过快递邮寄至卫某住所。

卫某收货时并未留意产品上没有中文标签,没有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保质期等标识,直接按照曲某的交代进行服用。一段时间后,卫某发现自己确实瘦了很多,但自从服用减肥药后却出现了失眠、恶心等症状,且越来越严重。

经与曲某沟通,曲某声称自己也吃这款减肥药,有副作用很正常,便嘱咐卫某减半用量、多喝水。卫某减量后,相应的副作用仍然强烈;卫某便咨询医生,遵医嘱停药,还自行对“减肥药小金”进行成分检测,发现该款减肥药里含有“西布曲明”——国家已明令禁止该原料在食品药品内添加。

卫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和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卫某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向曲某购买减肥药,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 曲某所售产品无中文标签、无产品名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等内容,且经当庭对该减肥药进行检测,确含有国家已明令禁止在食品药品内添加的“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减肥辅助治疗药物,使用该药可能增加受试者严重心血管风险,国家已于2010年10月30日叫停了该类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 从卫某与曲某的聊天内容来看,充分表明曲某是明知该款减肥药无标识标签且对人体有害的。

因此,人民法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支持了卫某的全部诉求。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存在风险,尤其是购买减肥药、保健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核查相关产品是否标注“蓝帽子”标志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可查询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瘦身必须坚持科学原则,不能盲目相信减肥食品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瘦身方法并不可取。

“典”亮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