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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⑰ | 螃蟹买卖,质量难断

发布日期:2023-02-17作者:文子英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民法“典”亮生活之买卖篇⑧

基本案情 

王某从事螃蟹购销业务。2022年1月,王某收到张某采购9批次螃蟹的订单,双方约定交易价格。后,王某从养殖户处收购螃蟹,并进行称重、包装后交付给承运车辆运输。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螃蟹重量为11000余斤、单价为34.5元/斤; 前、后四批次螃蟹的死残率分别为1.67%、5.45%、2.20%、2.93%,含水率分别为6.61%、3.86%、4.68%、2.73%)。但是,张某收货后以螃蟹致水率、死残率过高为由拒不支付拖欠货款96000余元。王某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对案涉买卖螃蟹的重量、单价以及前、后四批次螃蟹的死残率和含水率均无异议,故对该部分事实应予认定。至于张某辩称螃蟹的致水率和死残率过高而拒绝支付货款的问题,因双方对前、后四批次螃蟹的死残率和含水率均无异议,仅对第五批次螃蟹的死残率和含水率分歧较大且不能协商确定,故综合全案案情和双方的交易习惯, 可参照前、后四批次螃蟹的死残率和含水率的平均值,予以酌情认定。因此,对原告以案涉螃蟹死残率和含水率的平均值主张货款,依法应予支持。

“典”亮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