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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⑯ | 一物二卖,定金罚则“伺候”!

发布日期:2023-02-13作者:文子英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民法“典”亮生活之买卖篇⑦

基本案情

谢某从事黄沙销售业务,姚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谢某欲购买黄沙。2021年12月17日,姚某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份《购沙合同》给谢某,合同载明“购沙7500吨,先付8万元定金,卖方在4天内把预定的江沙运到买方指定的码头,买方确认江沙质量后付50%,开始用车装沙后付40%”“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得与其他货主签订合同”“若不能按约履行,赔付双倍定金”等内容。姚某随后在微信上发送“此合同如无异议,请回复‘同意’确认;谢宏当即回复“同意”。当日,姚某转账5万元至谢某指定账户,次日转账3万元至谢某。2021年12月24日,黄沙到货,姚某当即赶到码头,与谢某因黄沙含水问题、款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谢某便将案涉黄沙卖给了案外人钱某。后经当地派出所协调,双方交易终止,由姚某在钱某处购买2000吨黄沙。因谢某违约,姚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逾期交货三天的损失2.2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江沙买卖合同不持异议,但在履约过程中,谢某一物二卖,导致双方交易被迫终止,构成根本违约,姚某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依法应予支持。至于逾期交货的违约损失,该主张需以合同履行为前提,但双方已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解除了案涉合同,且案涉江沙已转卖他人,姚某在主张了双倍定金后,再行主张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姚某不服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典”亮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