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1564号
吴俊:
本院受理原告吴子韵与被告吴俊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自2023年2月起至原告学业完成止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按2500元标准向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每月3日之前支付);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自2018年10月起-2023年1月止欠付原告的抚养费用人民币122810元(51个月×2500元/月-469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