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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以案释法③】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23-03-15作者:文子英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便捷的消费方式广受大众青睐,然而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频频发生。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无为市人民法院从近年审理的消费维权案例中,梳理选取3起代表性案例以案释法,旨在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诚实信用的消费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淘宝某网店在苹果手机商品详情页面宣传“官方标配为全新拆封BS资源机无官方质保,质量和使用与零售渠道无异,店铺提供同等官方售后服务1年,48小时确认收货好评加送1年,共计2年保修保驾护航”。

2022年3月1日,朱某浏览后,在线联系该网店客服,客服明确表示“都是正品”“官方标配是全新手机,无人使用过的,外观也没磨损,机器原装正品,可以放心购买”;于是,朱某下单购买了“iPhonel2pro(256GB)”共两部手机,并通过支付宝实付款12000余元。朱某收货后,发现手机有被使用过的痕迹,遂联系该网店客服;客服再次声称,“手机都是全新原装发出的,亲,没有使用过,这个您可以放心的”。

后,朱某至Apple授权服务中心(GeniusBar)就涉案手机进行检测,检测报告载明:“序列号DNPF420E0D9K,电池容量100%,循环次数454次;维修系统显示设备购买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朱某怒而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本案,案涉网店在缔约磋商阶段就“原装正品”“手机全新未使用”等关乎手机品质的至关重要的细节向朱某作出了承诺性保证,朱某方与之缔结了买卖合同;但是,案涉手机经官方授权服务中心检测,认定“手机电池循环次数高达四百多次”“购买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即网店故意隐瞒案涉手机版本、参数等重要信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并诱使朱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从而致使朱某缔结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支持了朱某的全部诉请。该网店不服而上诉,终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