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便捷的消费方式广受大众青睐,然而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频频发生。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无为市人民法院从近年审理的消费维权案例中,梳理选取3起代表性案例以案释法,旨在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诚实信用的消费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陈某向某设备厂订购了一批指定型号为72V200ah、保护板为300A的磷酸铁锂电池,但陈某收到的货物是外包装为三元防爆电芯多功能新能源锂电池(200A)。陈某当场即与该设备厂沟通,该厂工作人员称“型号是对的,标签贴的不对”。陈某遂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举报;经市监部门调查认定“标签张贴不一致”。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在审理过程中,该厂已另行给予陈某5000元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明确了购买电池的型号和规格,但厂家发货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导致陈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陈某解除合同和退货退款的诉求,应予支持。但是,厂家发货错误或者张贴标签错误,并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陈某作出购买案涉电池的错误意思表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对其三陪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