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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以案释法①】七天无理由退货岂可打折扣

发布日期:2023-03-13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便捷的消费方式广受大众青睐,然而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频频发生。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无为市人民法院从近年审理的消费维权案例中,梳理选取3起代表性案例以案释法,旨在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诚实信用的消费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唐某通过手机终端在在某APP上选购Nike Air Max270银粉女款运动鞋一双,并通过支付宝付款713元(包括京东配送14元)。商品购买界面下方有购物提示“商品属于全新闲置物品,市场价格存在波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内容。2022年6月18日,唐某收到鞋子,后进行试穿发现鞋码偏大,便向该平台申请换货,该平台却称“自己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商品出售主体,所有交易商品都由卖家提供,平台收货入库提供质检与鉴别,平台本身没有库存更换,卖家亦无法提供换货服务”,后,该平台又告知“若因为尺码问题退货的话,要承担89元平台技术服务费”,而且寄回平台的运费须唐某自理。唐某对此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也是中国网购消费者群体普遍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唐某购买的运动鞋并不属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或情形;同时,该平台未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该商品销售页面对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明确标注,也未在付款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属于未提醒消费者注意“不适用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的格式条款,该平台违背法律规定单方面不允许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唐某诉求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