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543号
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查汉金与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鞍山市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追加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21)皖0225执52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尚未缴纳的对马鞍山市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出资范围内,对本院(2020)皖0225民初54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马鞍山市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