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1115号
胡相宝:
我院受理原告杨学宝与被告胡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9792元,及自2020年1月24日起以69792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992.9元,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照69792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高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