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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25民初1115号胡相宝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2作者: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1115号

胡相宝:

    我院受理原告杨学宝与被告胡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9792元,及自2020年1月24日起以69792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992.9元,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照69792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高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