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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⑱| 委托卖车,不可失信

发布日期:2023-03-29作者:审管办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民法亮生活买卖篇

基本案情 

2021424日,张某购得一辆奥迪A8L轿车。在对该车辆进行维修后,张某委托从事二手车买卖的李某售卖,但并未告知该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李某遂将该车辆推荐给从事二手车买卖的蔡某,并告知原版原漆、车况较好,已找人查询后无出险记录;但蔡某是受朋友叶某委托购车。经协商,双方以35.8万元成交。2021714日、17日,蔡某分别向李某和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微信转账5.8万元、30万元;李某收款后随即向张某转账34.8万元,余款作为自己的佣金。2021720日,案涉车辆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2021109日,叶某将该车辆出卖给黄某;黄某经网上查询,发现该车辆曾出险六次,并被保险公司定损为全损车,叶某依法赔偿了黄某的一定损失后,诉至法院。经法院核实,案涉车辆于20212月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车。叶某购买该车产生合理损失9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买卖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本案,张某委托李某卖车,叶某委托蔡某买车,李某与蔡某作为受托人,当他们达成车辆买卖合意后,该法律后果即归属于委托人张某和叶某,故本案车辆买卖双方是叶某和张某。但是,张某在售卖案涉车辆过程中,隐瞒了事故车辆的重要事实,且还承诺系原版原漆的全新车,其交付的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于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亮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