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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濡法护“未”进行时】以法之名 守护“少年的你”

发布日期:2023-05-30作者:闫名扬、汪艳莲、汪美丽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以法之名 守护“少年的你”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无为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尤其在审理离婚纠纷中,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贯彻始终,以法治之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下面,让我们通过近期办结的三起案件来一探究竟!


01.温情办理抚养纠纷

近日,无为法院襄安法庭审理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经法官实际调查、耐心沟通和综合考量,妥善解决抚养关系问题。

男方与女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生女抚养权归女方,婚生子抚养权归男方。但离婚后数年间婚生女只随女方生活一年多的时间,其余时间均是男方在抚养,故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并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受理此案后,襄安法庭迅速联系双方进行协商处理,考虑到孩子目前已上高中,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全面审查了该家庭过去和目前的事实因素,以确保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平衡父母与子女的利益。男方为了方便照顾孩子生活及学习,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虽女方因故未参加庭审,承办法官庭后积极联络女方,就抚养权相关事宜与女方制作了谈话笔录,女方表示愿意变更,但表示生活困难承担不了太高的抚养费。

考虑到孩子高中学业繁重,直接来到法庭询问其意见费时费力,办案人员遂在放学时间通过视频方式询问其意见,孩子表示更愿意与父亲继续生活。综合考量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意愿及成长需要,在权衡各方利益之下,法院最终判决,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要给予配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02.妥善调解离婚纠纷

近日,无为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调解,在解决离婚纠纷时,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原告与被告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分居已达三四年,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主张没有经济来源,放弃对婚生子的抚养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一直联系不上被告,原告离婚意愿坚决,承办法官考虑到婚生子抚养权及后期生活照料,到被告家中走访,经现场了解,原、被告均常年不在家,婚生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现爷爷奶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孩子表示愿意和父亲、爷爷奶奶生活。经现场和被告父亲释明案情,其当场提供了被告联系方式。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多次组织调解,在最后一次调解中,协议原、被告将共同存款全部赠与婚生子所有,并在充分尊重婚生子意愿基础上,对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进行了约定,使双方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03.依法维持抚养关系

近日,无为法院民一庭在处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判决。

女方与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女儿尚在襁褓时,二人在法院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不要求女方承担抚养费,女方享有探视权;汽车一辆归女方。现女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至法院。法官庭后主持调解,双方因过往的经济、家庭矛盾,各不相让,无法达成调解。

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鉴于被告在离婚时抚养孩子的强烈意愿,同时,考虑到孩子自出生一直由奶奶照顾,随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模式及生活环境,且祖父母有能力有意愿帮助抚养,特别是孩子尚幼,随意改变生活环境,势必对其生活造成影响。审理法官认为该案并无法定准予变更抚养关系之情形,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因此孩子继续由男方抚养为宜,女方可充分行使探望权。

最后,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当事人:原、被告为人父母,应当明白父爱与母爱在孩子成长道路上均不可或缺,双方均应放下过往恩怨,竭尽所能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融洽、和睦、稳定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