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2334号
万小娥:
我院受理原告秦宗玉与你、张德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秦宗玉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宗玉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宗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秦宗玉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25民初23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