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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濡法护“未”进行时 】“熊孩子”课间嬉闹受伤谁担责?

发布日期:2023-06-01作者:盛俊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学生在校园内嬉戏打闹导致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学生课间嬉闹摔倒,学校、家长应当负责吗?责任该如何划分?

下面,让我们通过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校园内嬉闹人身损害赔偿案,来学习了解有关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2021年暑假后新学期第二天,无为某小学课间活动期间,多名同学在教室楼走廊奔跑时,恰巧发生碰撞,导致小明(化名)与小刚(化名)摔倒在地,且小明牙齿磕伤了小刚面部,造成小刚右眼角一长约3厘米的裂口,事发后小刚被送入医院治疗,并支出医疗费。据悉,该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 60万元。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与小刚均为8周岁的小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在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小学生认知能力有限、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对自身的行为后果缺乏一定的预见性,故学校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更重,更应采取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以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

事发地点为教学楼走廊的十字叉口处,通道较窄,不同方向的人流量较大,存在视野盲区,加上小学生生性活泼,课间极易在走廊奔跑、嬉戏打闹,故针对该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学校履行了相关教育、管理职责,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两名小学生在走廊中随人群奔跑,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

因此,认定学校承担70%责任,两名小学生各承担15%责任。其中学校承担的70%赔偿由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内进行理赔,小明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15%的赔偿,剩余15%的损失由小刚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学生在校园内因打闹摔伤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在于学校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行为过失、发生伤害事故后及时进行救治以及学校工作与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果关系等情况,而不是一味将责任归咎于校方。

校园安全事关重大,需要各方协同发力。学校要在日常教学中加强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们的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起对子女安全教育责任,从生活点滴中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从而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安全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