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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领款难 能动司法解民忧

发布日期:2023-08-03作者:唐帆、审管办(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八十余名退休职工缘何无法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现今已隔三十余年的纠纷又该如何解决?面对该起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的保险纠纷案件,无为市人民法院以能动司法践行为民办实事,通过层层抽丝剥茧,深入查明缘由,回应群众诉求,为这起涉众纠纷难题破解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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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养老金遭拒  集体诉讼望维权

2022年隆冬时节,十名老年人涌入诉讼服务中心大厅,义愤填膺地向窗口人员递交诉状!立案庭庭长范益民见状便上前安抚劝慰,在众说纷纭中初步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原来,她们是原无为纺织分厂退休职工,1991 年厂里向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为支公司(简称人保无为公司)集中购买了“个人养老金保险”,约定购买保险的女职工年满 50周岁退休后享受每月60元的养老金。2014年12 月,已达到退休年龄且购买保险的当事人陆续前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无为支公司(因人保无为公司业务调整,分业由人寿保险无为公司经营),要求按每月发放60元的养老保险金,却被告知系统中没有其保单,无法领取养老金。其后,几经与保险公司、主管单位交涉,因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处理,遂集体向无为法院提起诉讼。


引导诉前调程序  细致调查明案情

考虑到涉民生案件,牵涉面较广,且当事人年纪较大,范益民庭长耐心劝导,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程序解决纷争,并迅速启动系列案件审查模式,通过走访调查、查看档案、与有关当事人沟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情真相——1991年4月,原安徽省无为纺织厂分厂为212名职工购买了“个人养老金保险”(个人负担三分之一保费),人保无为公司(人寿保险无为公司前身)向购买职工发放《个人养老金保险证》,并将证件交由无为纺织厂分厂保管。1998年8月,原“安徽省无为县第二纺织厂”(由安徽省无为纺织厂分厂改制)人事科长朱某某带着盖有单位公章的信笺前往人寿保险无为公司,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办理了包括十名当事人在内的多名职工的个人养老金保险退保手续。


 

调审结合巧促和  多方协调解难题

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加之当事人诉求强烈,为有效化解案件矛盾,范益民庭长在向院分管领导汇报后,确定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思路,即选取该系列案中的汤女士为样版进行立案审判,认定退保行为未经共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应属无效,人寿保险无为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义务。同时,依照最终判决结果对该系列进行诉前调解,其余九名退休职工意见一致地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予以司法确认,一次性诉前实质化解了该批涉诉案件。

期间,人寿保险无为公司要求以法院判决书为准办理保险补缴手续,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范益民庭长多次与芜湖分公司、安徽分公司沟通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此外,积极做案外人朱某某思想工作,劝说其主动补缴了十名当事人的保险金,保障了保险款项恢复事宜加快启动。目前,人寿保险无为公司正在按流程为这十名当事人办理保险款项发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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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点带面作示范  诉源治理创新路

在解决这十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的同时,无为法院靠前一步、主动作为,积极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无为支公司、案外人协商达成共识,对该厂其余退休职工同类型养老保险纠纷问题,可参照该方案路径解决,从而以一案带动一批案件集中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示范样本。

近年来,无为市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运用人民调解程序、示范判决机制和司法确认制度妥善化解涉群体性案件,推动诉前调解工作呈现良性循环局面,探索走出了一条诉源治理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