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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市购物摔倒,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23-08-15作者:胡婷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商场、超市作为日常购物的主要场所,越来越成为居家生活的好去处,那么在这些公众场所发生或遭受损害,超市及经营者有没有责任?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中旬,王女士前往附近的一家超市购物,在经过店内一斜坡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被超市员工送往医院检查,诊断为骶椎骨折。期间,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出院后,王女士就赔偿事宜与超市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无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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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女士认为超市对店内斜坡路面未设置防滑措施和提醒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超市及超市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涉超市及超市经营者应诉称,事故发生时斜坡并无油渍和水迹,而王某当天所穿的运动鞋鞋底较滑,意外伤害系其本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市及超市经营者并无过错。

承办法官经多方调查取证及现场勘验,认为超市作为提供购物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本案中,案涉超市的店内斜坡在事发时未设置任何防滑措施,且一侧无扶手,亦未张贴警示标语,不利于行动不便者通行,如遇雨雪天气,水渍随着人群过往残留在斜坡,必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案涉超市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另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在公共场所购物时亦负有观察环境、谨慎行走的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虽及时报警,但未能保留事故发生时所穿的运动鞋,导致无法查明该运动鞋与事故的关联性,故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经营者,因案涉超市已经工商登记,且有字号,诉求其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案情实际,判定被告超市承担70%的侵权责任、原告王女士承担30%责任,并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

商场、超市等经营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和优质的服务。与此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尤其老人、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在公共场所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