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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狗追赶摔倒受伤,孰之过?

发布日期:2023-08-14作者:汪艳莲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成为不少家庭的宠物,特别是在农村,更是看家护院的好帮手。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狗追赶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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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苏甲父亲苏乙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苏甲,在路过周某某、徐某某家门口时,被周某某、徐某某饲养的两条狗追赶,苏乙仓皇间低头看了下脚底,导致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翻,苏甲跌入路旁的水沟受伤。经送医检查,苏甲肋骨骨折,治疗期间用去医疗费3826.8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苏甲受伤与狗的追赶有无因果关系,根据日常经验,动物的行为存在一定不可预见性,尤其是犬类动物存在一定攻击性,一般人容易对狗产生恐惧心理,案涉两条狗一左一右持续追赶苏甲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达十秒之久,足以让苏甲某产生紧张、恐惧、害怕情绪,虽然狗与苏乙、苏甲之间虽未产生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但苏乙受到狗的惊吓,慌忙躲避之中导致车辆侧翻致使苏甲倒地受伤,系狗的追赶这一外因与苏乙避让行为共同作用的,可以认定狗的追赶与苏甲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周某某、徐某某作为狗的饲养者与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责任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

同时,狗的追赶虽然造成人紧张情绪,但并不必然导致苏乙驾驶电动三轮车侧翻致苏甲受伤的必然结果,苏乙明知电动三轮车不能载人仍搭载苏甲,应对苏甲受伤承担相应责任。苏甲明知电动三轮车不能载人而坐在电动三轮车后厢,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故苏甲应对自身危险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法官综合苏乙、苏甲、徐某某、周某某在本案中责任大小,判令徐某某、周某某案比例对苏甲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合当事人诉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某、周某某连带赔偿原告苏甲各项损失2102元。


 

法官说法

此案属于典型的“惊吓型”动物侵权,意指加害动物未与受害人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刺激受害人的精神并使其产生某种反应,进而造成损害。其特点在于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应激反应共同作用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惊吓型”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动物惊吓与受害人受损的原因力大小判断上,不仅要着眼于动物行为的本身,还要结合受害人当时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即要结合动物追赶行为在损害发生中起到的诱因行为、受害人自身过错以及是否存在他人反应过错等因素谨慎判断,以期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51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