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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人致伤,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23-08-10作者:汪艳莲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电动车作为一种轻便实惠的交通工具,日益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那么,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违法吗?发生事故由谁来担责?一起看看无为法院审理的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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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5岁的王某某在道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过程中,碰撞到同向前方行人丁某某,造成王某某、丁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丁某某将王某某及其父母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事发时,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负有监护职责,应当对丁某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无为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王某某撞人后心理压力大,无法专心学习,承办法官从安抚王某某情绪、有利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在庭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释法明理,后王某某父母当着承办法官的面,真诚向丁某某道歉,丁某某亦表示谅解,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按约履行了赔偿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骑车的年龄作了限制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安全意识不强,在道路上的应变处置能力相对较弱,骑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从而造成本人或者他人受伤。

在日常生活中,初、高中生骑电动车上下学的情况屡见不鲜,未成年人家长应当对此加强监管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