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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年”务工,欲认“劳动关系”难!

发布日期:2023-08-24作者:张俊杰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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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健康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高年”人走上发挥余热再就业的务工路,但工作中难免可能会发生意外而与工作单位发生纠纷。那么,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么? 近日,无为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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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寨九叶(化名),女,出生于1971年6月,其自称受雇于被告无为市某矿场从事劳动的初始时间是2023年1月,当时年龄为51周岁。2023年4月,寨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与被告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向无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后续作工伤认定。同日,市仲裁委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寨某不服遂致讼。


 

 

判决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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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现行退休年龄企业工人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以上精神,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本案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当前劳动法规确定的主体资格,因而自始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有用工争议的,可自行协商求得一致和解,协商不成也可按劳务关系另诉处理,遂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