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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门非彼门,“行规”岂能约束消费者

发布日期:2023-08-30作者:钟俊梅、丁梦萍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无为法院高沟法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买方反诉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三倍损失,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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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卖方系一家门窗经销商,买方为自建别墅安装大门、庭院门等采购5套铜门,遂于2020年与卖方签订一份约定内含10毫米厚铜材质门的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10万元货款后,尚有尾款4万余元未付,卖方诉至法院要求买方给付剩余货款,但买方在收到诉状副本后提起了反诉,原因是卖方安装的铜门与合同约定铜门不一致,且铜材质的厚度也远远低于约定的10毫米,在联系卖方要求更换铜门时遭到拒绝,对于铜门的标准双方也是各执一词,卖方声称铜材质厚度10毫米是笔误应是1毫米,只是行规称10毫米,双方对此僵持不下。

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买方向法院申请对涉案铜门的铜材质厚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铜门确实与合同中约定标准明显不符。承办法官综合案件证据及事实调查的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评判——一方面,5套铜材质厚度10毫米的铜门绝非十几万元就能买到,买方应摒弃天上掉馅饼的幻想;另一方面,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应谨慎规范、信守承诺,安装名副其实的“铜门”。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卖方退还买方已付款,并将已安装的铜门拆卸。


 

法官提示

买卖合同中,卖方应诚信经营,买卖双方要坦诚相待、不相欺诈,各自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卖方应按约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应依约给付货款,逾期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卖方有义务及时采取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买方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及时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并注意收集证据,必要时申请第三方进行质量鉴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