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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购车烦心事 司法解民忧

发布日期:2023-08-17作者:文子英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买车后发现车子有问题,销售方坚称并非欺诈销售,车企认为有损民营车企品牌声誉。如何依法维护三方利益?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一个月不到,破局解忧,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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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月份,张某某从芜湖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10天后,张某某发现该车辆后保险杠油漆有鼓包,有重做漆的痕迹,因担心是运损车,遂与销售人员沟通,销售人员告知刘某某到就近的4S店检测;经检测,该保险杠油漆不是原厂漆。刘某某就该问题如何解决多次与经销商沟通,销售方坚称车子绝对是新车,从出厂到入库再到出库(经销商的车库)直至交付购车人,车子是没问题的,只愿意承担更换保险杠的一些费用。7月中旬,双方协商不成,刘某某一纸诉状将芜湖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诉求被告销售运损车,构成欺诈,要退车退款并三倍赔偿。

无为法院收案后,承办法官在送达过程中分别与双方沟通,被告虽愿意调解,但原告情绪激动,抵触调解,案件暂时陷入僵局。本案的症结主要是车子到底是不是运损车,经销商是否明知?于是,承办法官调阅了案涉车辆从出厂到入库再到出库直至交付购车人整个流程的监控视频,能够确认被告对该车保险杠重新喷漆的情况不知情。这时,被告反映,原告在自媒体上夸大宣传车辆问题,试图通过舆论施压;很快,该车企法务人员也主动与法院沟通,表示理解购车人的心情,作为厂方愿意出面协调。

承办法官遂召集三方调解,一方面,明确告知原告对未决案件进行夸大宣传是不妥当的,在无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以欺诈为由诉求三倍赔偿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另一方面,晓之以情告知被告,作为消费者购买到这样的车辆确实糟心,虽然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保险杠剐蹭,但是经销商出售这样的车辆也是违约,这对民营车企的品牌维护以及声誉也是不利的。

经过几轮磋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线上签约:被告同意原告退车,被告退还购车款并适当赔偿原告,原告另行购买该品牌车辆,车企予以适当让利。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