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4962号
芜湖普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奥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建元,第三人芜湖普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奥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在1800万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在(2020)皖0225民初469,民事判决书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工程款本金为1049592.84元,利息为20204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160000元,共计:14116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