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4700号
金来宝:
我院受理原告汪金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金来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汪金福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25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