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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升年】无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特大涉校园盗窃案

发布日期:2023-09-27作者:李春辉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3年9月27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无为市“5·30”特大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有期徒刑13年8个月至8年不等的刑期,并处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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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合谋到安徽省实施盗窃,由陈某某、李某某携带撬棍、头套、手套、手电筒作案工具,潘某某负责驾车接送。通过事先踩点摸清财物存放处,5月30日凌晨,陈某某、李某某二人通过攀爬围墙方式进入无为某私立学校,利用撬棍等作案工具将财务室门及屋内的一大一小两个保险柜撬开,并将保险柜内现金盗走,其后与潘某某会合乘车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侦办,于次日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藏匿现金处将偷盗现金查获。经清点,被盗现金共计人民币3013100元。6月1日,无为市公安局将上述被盗现金发还给学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存在故意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所盗窃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无为市近年来发生的盗窃现金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并且发生在校园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无为法院始终保持打击涉社会治安重点案件的高压态势,聚焦社会治安重点工作,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快审快判,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为建设平安无为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中秋国庆将至,广大市民应注意保管贵重物品,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防盗措施,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