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4941号
刘正平:
我院受理原告郝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刘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郝建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郝建平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7820元,由刘正平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